【法尚應捨,何況非法】


 


法在這裡指的是正法,在解說之前要先明白『因地』跟『果報』的關係,法是沒有獨存性的,必然有因緣相依性,那為什麼說法尚應捨,是不是說都不要去讓他留存放棄他,其實不是的。


 


因為法的背後仍然是『性空』,即不生不滅,是因為需要而有的存在,如果證生都不需要他時,自然就會不見。


 


這裡的說應捨是這樣的意思,因為在外相上人的作為是不穩定性的,好比有人護持正法,正法就一定不會衰敗消失嗎?


 


他還是可能消失,但是這樣就不需要去了解去護持他嗎?


 


這就是我們前面說的『因地』跟『果報』,重因地而不要去求果報。


 


比方說今天種了一畝田,就一定能收一畝田的收穫嗎?


答案是不一定的吧,或許收半畝或許收一畝多,這就是果報不同,如果執著在果報上那今天是不是就不要耕田了,那就餓死了。


 


『隨緣盡份』讓自己依循這個原則,就活在當下了。


 


又像渡船一樣,過了河要把他拖上岸嗎?上了岸渡船還是渡船嗎?


 


所以法尚應捨,是因為它的本質是性空,也是空空,非執著他是什麼相,有了相,就落入我相、人相、眾生相、壽者相當中,著了相。


 


正法都如此了更何況是非正法以外的邪法。


 


這一句【法尚應捨,何況非法】《金剛般若波羅蜜多經》中所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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